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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建设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6-16 浏览次数:598

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无障碍环境建设概述
    无障碍环境包括物质环境、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物质环境的无障碍是确保残疾人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扩大参与社会空间的重要物质基础。其主要要求是: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应方便残疾人通行和使用,如城市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考虑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通行等。为了促进无障碍通行,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制定对残疾人的特许权利和优先待遇的规章、规定。信息和交流的无障碍是确保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其主要要求是: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者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解说,电视手语,盲人有声读物等。
    20世纪初,由于人道主义的呼唤,建筑学界产生了一种新的建筑设计方法——无障碍设计。它运用现代技术建设改造环境,为广大残疾人提供行动方便和安全空间,创造一个“平等、参与”的环境。国际上对于物质环境无障碍的研究可以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初,当时在瑞典、丹麦等国家就有专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1961年,美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无障碍标准》。此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几十个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有关法规。
    我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是从无障碍设计规范的提出与制定开始的。1985年3月,在“残疾人与社会环境研讨会”上,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北京市残疾人协会、北京市建筑设计院联合发出了“为残疾人创造便利的生活环境”的倡议。北京市政府决定将西单至西四等四条街道作为无障碍改造试点。1985年4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三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六届三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在建筑设计规范和市政设计规范中考虑残疾人需要的特殊设置”的建议和提案。
    1986年7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共同编制了我国第一部《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于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随后,由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又从2001年8月1起正式实施,取代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试行)》。十多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城市道路中,为方便盲人行走修建了盲道,为方便乘轮椅残疾人修建了缘石坡道。建筑物方面,大型公共建筑中修建了许多方便乘轮椅残疾人和老年人从室外进人到室内的坡道,以及方便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楼梯、电梯、电话、洗手间、扶手、轮椅位、客房等)。但总的来看,设计规范没有得到较好执行,同残疾人的需求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相比,我国的无障碍设施建设还较为落后,有较大差距。
   二、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意义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也是方便老年人、妇女儿童和其他社会成员的重要措施。同时,它也直接影响着我国的城市形象与国际形象。加强无障碍环境建设,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集中体现,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对提高人的素质,培养全民公共道德意识,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等也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一个坡道,既可使残疾人走出家门,又方便其他公民;影视字幕,既可使聋人走出无声世界,又利于社会信息传递。
   三、城市道路、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区无障碍设计标准
  (一)国际通用的无障碍设计标准大致有六个方面:
  1、在一切公共建筑的入口处设置取代台阶的坡道,其坡度应不大于1/12。
  2、在盲人经常出入处设置盲道,在十字路口设置利于盲人辩向的音响设施。
  3、门的净空廊宽度要在0.8米以上,采用旋转门的需另设残疾人入口。
  4、所有建筑物走廊的净空宽度应在1.3米以上。
  5、公厕应设有带扶手的座式便器,门隔断应做成外开式或推拉式,以保证内部空间便于轮椅进  入。
  6、电梯的入口净宽均应在0.8米以上。
  (二) 我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由国家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系全国范围实施的强制性规范。其主要内容如下:
    1、城市道路。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人行道、过街天桥与过街地道、桥梁、隧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人行道口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马路牙子)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应设缘石坡道;城市中心区、政府机关地段、商业街及交通建筑等重点地段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地段应设提示盲道;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居住区及主要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设符合轮椅通行的轮椅坡道或电梯,坡道和台阶的两侧应设扶手,上口和下口及桥下防护区应设提示盲道;桥梁、隧道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立体交叉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2、居住区。实施无障碍的范围主要是道路、绿地等。无障碍要求是,设有路缘石的人行道,在各路口应设缘石坡道;主要公共服务设施地段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公交候车站应设提示盲道;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的通路应符合轮椅通行要求,公园、小游园及儿童活动场通路的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3、房屋建筑。实施无障碍的范围是办公、科研、商业、服务、文化、纪念、观演、体育、交通、医疗、学校、园林、居住建筑等。无障碍要求是建筑入口、走道、平台、门口、门厅、楼梯、电梯、公共厕所、浴室、电话、客房、住房、标志、盲道、轮椅席等应依据建筑性能配有相关无障碍设施。
   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政策
    我国推动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规、政策,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2001年8月1起正式实施《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国务院批准执行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的五年工作纲要、“八五”、“九五”、“十五”计划纲要,也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1998年4月,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建规[1998]93号),主要内容是有关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建设的无障碍规划、设计审查和批后管理、监督。1998年6月,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建标[1998]177号),主要内容是切实有效加强工程审批管理,严格把好工程验收关,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的入口、室内,新建、在建高层住宅,新建道路和立体交叉中的人行道,各道路路口、单位门口,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居住小区等均应进行有关无障碍设计。
   五、社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无障碍环境包括建筑设施无障碍和信息无障碍两个方面。建设好有利于残疾人的社区无障碍环境,对于帮助残疾人克服外界障碍的影响、促进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建设文明优美的社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建筑设施无障碍建设方面,社区中新建或改建社区住宅、公共设施、道路时,主管部门、业主及工程技术人员要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有关强制性,标准中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要求。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要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使用。社区内残疾人经常出入的其他的社会服务场所、设施等,要根据他们的实际需求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在信息和交流方面,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帮助服务行业人员学习、掌握基本聋人手语;帮助有条件的残疾人学会使用互联网,获取和交流信息;资助贫困残疾人加入社区求助系统,为聋人、盲人设计和安装方便他们使用的光、声信号生活用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