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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6-17 浏览次数:571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残疾人保障机制,切实增强困难残疾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共焦作市委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2017年民生幸福工程的实施意见》(焦发〔2017〕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扶弱助残。充分发挥商业保险优势,通过为困难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轻因人身意外伤害而产生的经济负担,防止因意外伤害而致贫或返贫,提升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增强困难残疾人抵御意外风险的能力。
    2.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采取政府出资购买服务、各类慈善机构及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方式,提高运行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3.坚持保本微利,健康持续。保险经办机构要微利运行、有进有退,确保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持续。
    (二)主要目标。
    自2017年起,通过财政全额补贴、个人免缴参保费的方式,为全市持证的困难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持证的困难残疾人100%参保,足额赔付,应赔尽赔。
    二、保障內容
    (一)保障对象。具有焦作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保障范围。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为保障对象提供因意外伤害、疾病身故、重大疾病而产生的一次性补助费用的保险保障。
     三、筹资标准及资金管理机构

(一)筹资标准。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度是指合同年度。保险合同期间追溯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第二年合同签订日前一日,以当年9月30日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人数作为年度筹资人口基数。筹资标准按照每人每年60元,由市、县(市)区财政按4:6的比例承担。
    (二)资金管理机构。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由各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年度筹资人口基数和本级应负担的筹资标准,将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市财政将本级负担的资金下达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体化示范区财政,各县(市)区及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财政根据本级残联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入保人数,将市、县两级负担的保险资金直接支付到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针对残疾人实施的“特惠”民心工程,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工作有序进行。全市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牵头推进,组织制定实施细则,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二)规范保险机构经办行为。困难残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办机构通过公开招标程序确定,通过签定保险合同约定赔付政策及相关责任。保险承办机构要建立专业队伍和建设信息系统,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加大对保险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宣传横到边、纵到底,确保全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亲属人人知晓保险办理流程、赔付程序和标准等相关内容。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