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焦作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级文件官方网站~ 无障碍声明 | 邦邦听图客户端下载
市级文件您当前的位置为:首页>政务中心 > 政策法规 > 市级文件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意见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6-17 浏览次数:568


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郑银发〔2008〕230号)、《焦作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8号)和《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1〕1号)的相关规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服务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建设和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建设,进一步推动我市残疾人创业工作的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和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为契机,紧紧围绕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政策,突破制约残疾人创业就业发展的资金瓶颈,使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惠及更多的残疾人,积极推动全市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

二、实施意见

(一)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焦作市区域内城乡残疾人,在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过程中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持《就业登记证》、《残疾人优惠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含智力、精神残疾人直系亲属,下同)。

2.残疾人就业的小微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安养庇护的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3.从事“种养加”(即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农村残疾人。

(二)贷款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特殊行业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有固定的经营(生产)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生产)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参加专业培训机构自主创业培训。

从事“种养加”的农村残疾人,利用自留地或租赁村级组织集体土地的,应出具《场地租赁协议》或经营所在地管理部门土地产权证明,乡镇或办事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创业项目证明》等有关申贷资料。可不提供《营业执照》、《残疾人优惠证》等证照。 

(三)贷款用途

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残疾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合伙经营实体或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四)贷款额度

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残疾人,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使用残疾人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如国家、省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有新规定,按照新政策规定执行。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因经营(生产)规模扩大和带动残疾人就业人数的增加,需要继续贷款的,经担保机构和市残联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但期限不得超过2年,利息自负。

(六)贷款贴息

对城乡残疾人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经办金融机构对城乡残疾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男性贷款5万元以内、女性贷款8万元以内的,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

(七)反担保规定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法提供反担保,本市能够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供、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济效益好的大型企业在编、在职人员都可作为担保人。贷款金额贷款5万元以内的,需1人担保,担保人承担担保全部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八)贷款程序

1.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城乡残疾人向创业所在地担保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推荐申请。

2.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贷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意见,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推荐。

3.担保机构根据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意见,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确定合理担保方式和贷款担保额度。

4.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担保相关资料后应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5.财政部门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向经办金融机构拨付经核定后的贴息资金。

(九)担保基金

建立专项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简称爱心创业担保基金),所需资金300万元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划拨,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和残联相关部门共同管理。该项目下的专项担保基金专项用于服务各类残疾人自主创业需求。

(十)贷款回收和风险管理

依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部门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小额担保贷款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人社、财政、残联、人行、担保机构、金融经办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积极采取便民利民措施,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努力把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做好残疾人贷前申请、推荐、数据统计等各项服务工作。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除要协助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做好一些辅助性工作外,还要帮助持证残疾人做好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指导以及获得小额贷款支持的残疾人各种数据统计上报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工作。人民银行负责引导经办金融机构开办残疾人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收集汇总经办银行残疾人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工作。担保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残疾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对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并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帮助贷款人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做好残疾人小额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工作。

(二)把握政策要点,加强学习宣传。残疾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是一项涉及部门广、政策及业务性强、操作程序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进行小额担保贷款相关政策的宣传。

(三)开展申贷调查,提供指导服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深入了解创业残疾人的生产生活状况,认真做好农村残疾人创业资金需求调查、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导服务。

(四)加强督导检查,及时上报信息。要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的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贷款真正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在实践中创造性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涌现出的先进典型,要及时总结上报。对基础管理工作扎实、贷款管理工作尽职、小额担保推荐贷款回收率高的基层单位及个人,将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焦作市残疾人联合会

焦 作 市 财 政 局     中国人民银行焦作市中心支行

201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