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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焦作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1-06-17 浏览次数:632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
 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焦作市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焦作市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为帮助我市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增强社会参与能力,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实施意见》(豫文〔2009〕8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总体目标要求,市政府决定到2013年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残疾人的康复服务需求,运用社会化的工作方法,有效整合开发社会资源,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康复服务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康复技术水平,增强服务能力,促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提前实现。
    二、工作原则
   (一)社会化工作原则
    坚持由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共同推动的社会化工作原则,各司其职,资源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从村(社区)实际出发原则
    坚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所辖村(社区)残疾人的具体需求制订康复工作计划,为康复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低投入、广覆盖原则
    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尽可能扩大服务覆盖面,保障康复对象的基本康复需求。依托康复机构,深入家庭,培训亲友,以科学、简便、适用的康复技术,使大多数残疾人享受到方便、快捷、廉价、有效的康复服务。
    三、工作目标
    用4年时间,即在2010—2013年,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检查验收方案》以及《河南省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试行)》的标准,以创建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区为着力点,以点带面、分类指导、阶段实施、全面完成,使我市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区建设全面达标并提前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第一阶段:2010—2011年,以点带面,分期分批,全面完成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
    2010年,解放区、沁阳市、孟州市、修武县按照国家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区的要求,全面完成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其他县(市)区当年完成辖区城镇社区的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工作。2011年底,全市所有县(市)区完成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工作。
    第二阶段:2012—2013年,全市全面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2012年,解放区、孟州市、修武县、沁阳市按照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指标体系的具体要求逐一落实,当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2013年,全市所有县(市)区全部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
    四、工作重点
   (一)抓好队伍建设,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构建组织平台。
    按照理念先进、知识丰富、技术过硬、素质较高、富有爱心、甘于奉献的要求,着重建立健全四支专业化康复队伍:
    1. 康复管理人员队伍
    康复管理人员是指市、县、乡级残联负责康复工作的理事长、康复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要建立一支分工明确、精干高效、团结协作的管理队伍,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
    2. 康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
    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市、县、乡、村(社区)四级医疗卫生机构中负责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医疗技术人员。要依托各级医疗卫生系统,充分发挥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的作用,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真正纳入到社区卫生服务之中,为辖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有效服务。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3. 康复协调员队伍
    康复协调员队伍是指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社区、村委干部、社区服务人员等。康复协调员要做好康复需求的调查,康复知识的宣传,以及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与服务对象之间的联络工作。
    4. 康复志愿者队伍
    依托乡镇(街道)现有志愿者队伍,建立残疾人康复志愿者工作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自身特长和专业技术,为残疾人提供各类康复服务。
   (二)开展康复培训,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各县(市)区要采取集中与分散培训相结合的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康复服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康复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能力。
    1. 康复管理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残联每年对各类康复机构的管理人员开展不少于2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为实施“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程打好基础。
    2. 康复技术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残联和卫生医疗部门可应采用专家讲座、经验交流、专题研讨,以会代训等形式,对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社区医生进行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要承担起对村、社区康复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3. 康复协调员培训
    各县(市)区残联要加强对基层残疾人康复协调员的日常培训工作,使他们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不断丰富康复知识和康复能力。
    4. 残疾人亲友培训
    基层残疾人康复技术人员和康复协调员要及时对有培训需求的残疾人亲友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残疾人居家康复的护理水平和康复效果。
    (三)建好服务阵地,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供服务平台。
    要建立一个制度健全、设施到位、服务功能完善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让每个残疾人就近、就便得到切实有效的康复服务。市残联、卫生局等部门要发挥好残疾人技术指导中心统筹协调作用,组织好对全市的康复服务技术指导工作。各县(市)区要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或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成立各种残疾人技术指导中心,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开展康复指导与服务;乡镇(街道)依托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的社区残疾人康复站,明确工作内容,开展残疾人筛查,康复需求调查评估、诊断、训练和转介服务;村(社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达到30名以上的,要依托村(社区)卫生室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残疾人社区康复室,结合残疾人的不同康复需求,因地制宜,配备经济实用、便于社区使用或家庭租借的康复器材和辅助器具,开展为残疾人指导功能训练、送医送药、送康复知识、为残疾人家庭租借康复辅助器具等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依托助残志愿者联络站,积极为残疾人开展康复助残服务。
   (四)扎实搞好服务,促进“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的实现。
    要根据每个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为其量身定做个性化康复服务方案,建立康复训练档案,追踪康复进展,提供个性化服务,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真正落到实处。
    1. 摸清底数,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打好基础
    要按照“因人制宜、突出实效、不留死角、就地与转介服务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摸清四个底数。一是摸清区域内的康复资源状况,掌握区域内有哪些医疗康复机构可以为残疾人提供哪些康复治疗活动。二是摸清各类残疾人底数。通过入户调查等形式,掌握各类残疾人的数量、致残原因、家庭状况及其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等情况。三是摸清残疾人康复需求底数。在全面掌握各类残疾人底数的基础上,由受过培训的康复工作协调员入户开展康复需求调查,摸清康复需求底数并建档立卡。四是摸清已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底数。对辖区内已得到康复服务的残疾人进行摸底,以村(社区)为单位建立服务册,详细记录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效果等,为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提供依据。
    2. 制定康复服务实施方案,使“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取得实效
    对每个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要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康复实施方案,应包括康复服务的内容、计划和措施等内容的详细康复计划。然后遵循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原则,指导残疾人开展康复训练。在开展服务的过程中,要搞好两个评估,即实施康复前的状况以及实施康复后的效果。要认真翔实地填写各阶段的康复事项和康复效果。
    3. 加强康复知识宣传,为提前实现“人人享有康复服务”营造氛围
    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宣传主题,开展“四进社区、四进家庭”活动。即:工作职责进社区、需求服务进家庭,康复器具进社区、训练指导进家庭,康复助残进社区、志愿者服务进家庭,康复手册进社区、康复知识进家庭。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在全市形成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残疾人及其家庭积极参加的社会康复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加强全市创建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区及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管理,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残联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焦作市创建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区及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示范县(市)区创建及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策保障,建立各成员单位间的工作协作机制和考核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
   (二)资金保障
    1. 扩大保障范围。要从残疾人实际康复需求出发,逐步把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运动疗法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范围,不断完善针对残疾人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残疾人就医负担。
    2. 安排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要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数量,每人每年不少于0.30元的标准安排社区康复经费,专项用于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社区康复站(室)建设及社区康复协调员工作补贴。
    3. 多渠道筹措资金。在利用助残专项资金的同时,还可通过各种形式,利用社会资金,用于残疾人康复室、康复站康复训练器材配备和残疾人辅助器具的配发。
    4. 将康复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保证各级残联组织培训、检查指导、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5. 严格资金监管。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对创建资金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创建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三)技术保障
    由卫生部门牵头,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技术服务网络,选调五官科、外科、康复科、精神科等专家成立各项技术指导专家组,具体负责全市创建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县(市)区和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工作的技术指导,明确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基层卫生人员工作职责。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承担听力语言的康复教育技术培训和指导。